不管是国家安全人民委员部,还是检察系统亦或是法院系统,乃至于内务人民委员部、中央监察委员会,都是联盟的内部机构,从某种意义说,这些机构的存在,都是为了保证联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联盟社会秩序的。
联盟的部门与部门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对立关系的,充其量是职权上的制约关系,而不可能出现你来我往的对立乃至敌对关系,敌对从根本上说,属于一种情绪,而情绪是专属于人的,一个部门则没有情绪可言。
在正常的机构体系内,这些部门都应该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就像萨福诺夫他们所提出的“法制”理论,内务人民委员部也好,国家安全人民委员部也罢,都没有参与司法的权力,他们的调查权、逮捕权,都应该受到约束,而给与他们约束的部门,就是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
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掌握着司法权,他们有权判定某人的罪行是否成立,给其什么样的判罚,但是却没有权力去执行调查和逮捕等行为。
因此,从程序上来说,这就是一种分权,是一种制约的机制,它能保证司法不受,至少是少受认为因素的干扰,从而在最大限度上保证联盟司法体系的公正性。
只有这种司法体系建立健全了,人们才能有安全感,社会才能长治久安,才不出现某种基于人为而造成的政治性灾难,就像战争那几年所出现的混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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