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宣称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并决定以五院制组成国民政府。
同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10~12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
此后于1932年1月、1947年4月、1948年5月对国民政府机关及人员安排进行了调整、调换。
国民党主政的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
即国民党训政时期的行政制度,规定由行政院掌理最高治权,国民党训政的意志通过行政院得以贯彻执行。
1936年行政院内设部和委员会与1928年《行政院组织法案》已经有很大的调整与变化。但国民政府中央及其人员数每年其实都有变化。
省政府是国民政府地方最高行政机关。“省置省政府,受中央之指挥,综理全省政务。”。省政府由7至9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省政府设立主席1人,由国民政府在委员会中指定。省政府下设秘书处、保安处和内政、民政、财政、教育四厅。同时,省政府还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的辅助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除了北洋政府时期的“道”,实行省、县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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