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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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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立法

清政府采取“利商”、“恤商”政策,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

康熙六年,也就是公元1667年,立法规定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不得强占关津要地妨碍商民贸易,否则要受刑事处罚。

雍正朝又以重刑惩治贵族官僚仗势欺凌商人的行为。

但在农与商的关系上,清朝仍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雍正上谕说:“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商皆其末也。”

这个政策表现在广设钞关,重征商税,实行重要商品的官营制度,对偷越关卡与漏税等行为,客商和地方官一并治罪。

对商人除征收关税外,还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盐税、矿税、茶税、酒税等。

(4)禁海令和迁海令

清政府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政策。

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首颁禁海令:“寸板不许下海”,违者不论官民按通敌罪论处,一律处斩,货物入官。

此后,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年),三次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50里,焚毁沿海城廓庐舍,越界立斩,致使4000里海岸线人烟绝迹,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

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统一台湾后,于次年放宽海禁,对外贸易兴起,刺激了手工业、造船业的发展。

清政府在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处设立海关,作为通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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