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南甸宣抚司的级别还比较高,拥有的人口也较多,可以说实力雄厚,而且辖地广阔,在滇西十土司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因此南甸宣抚司使龚绶以“十司领袖“自居,其实力和影响在滇西土司区是首屈一指的,统治尤为牢固,其制度在民国以前也较为完整。
在民国之初,改土归流之议日高,有识之士纷纷进言献策,推行改土归流。
不过当时云南地方政府认为,“在此国防建设薄弱时期,土司既为一般边民所信服,尚须赖其号召团结,共御外辱,似难遽为废除,转贻鞭长莫及之忧.至于设官分治,原与土司制度系属两事。”遂推行了渐进的改流举措。
所以在民国时期,南甸宣抚司改土归流可以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是第一阶段,也就是多方举措,渐进改流。
到了1912年,腾冲县移司狱于南甸辖区,设八撮县丞(南甸司地距腾冲较近,时隶属腾冲县)。
国民军滇西总司令同时发布《饬腾冲府知府黄永谦永禁南甸土司管理司法令》,“以后凡土司所属人民,种无分汉夷,事无锔细,所有切民刑诉讼案件,自阳历八月初一起,概行归腾冲府管理,该土司不得再行收受呈词,但遇有抢劫重案,该土司仍有协力缉捕之责。”
同月,首任县丞到任,治所小邦杏。
8月,二任县丞曹之骐上任,扩大县丞权力,组织税务,派兵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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