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咋们可以在这总结一下,其实所谓的改土归流,就是地方权利结构的演变,因为前文已经说了,土司制度是古代封建社会治理地方的重要手段。
抛却之前不说,它算是从元代以来古代封建社会的中央王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其兴废过程反映出少数民族社会的深刻变迁。
不过在古时候一直没什么人具体去探究过这个问题,而具有近代学术意义的关于土司制度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其背景是民族学在中国逐步兴起以及对开发边疆、改进边政等问题的关注。
而且当时学者们的兴趣主要集中土司政策沿革与现存土司地区的实地调查两个方面。
到1949年以后,学界对改土归流后地方社会变迁有了较多的研究,这些研究大致从社会形态更替(封建地主制代替农奴制或奴隶制)、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等宏观的角度展开,并且大都或预设了生产方式演变的理论前提,或着重于描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先进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推广,或流于泛泛而谈,或纠缠于社会进步与退步的价值评判。
对改流前后少数民族社会的实态特别是权力关系的变化缺乏深入细致的实证性研究,使我们难以真正理解改土归流所带来的深刻影响。
不过,当研究者试图去把握少数民族社会的变化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特别是我们所看到的有关南方少数民族的史料大都是汉人官员、文人们所留下的,在缺乏深入调查以及存在着文化偏见、猎奇心理的情况下,官员、文人们大都只言片语、浮光掠影、半事实半想象地记载他们眼中的“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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