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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法与土质[740]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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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领土性质影响法律的方式

人会自然地依赖于一个有着良好土质的国家。一国人民的主体是农村人,然而他们没有渴慕自由的时间,因为他们太忙了,有太多事务要处理。无论是对劫匪还是军队,经济富庶的农村人都心存畏惧。西塞罗曾这样对阿提库斯说:“你不要以为这些生意人和乡民会反对君主政体,难道他们不正是安分守己的人吗?事实上,不管什么政体,只要能够保证日子太平,对他们来说就没有分别。”[741]

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土地肥沃,其政权就会落在一个人手里;如果其土地贫瘠,就会想到弥补的办法,办法就是多人执政。

建立了平民政体的阿提卡[742],就是土地贫瘠的国家;建立了贵族政体的斯巴达,就是因为土地肥沃。在过去,任何一个希腊人都不想成为国家唯一的执政者,而现在,所谓贵族政体几乎已经等同于一人掌权的政体了。

普鲁塔克说[743],在阿提卡,自从雅典的库伦风波平复之后,又出现了过去曾有的争斗,所成立的派别数目与土质种类一样多。具有平民性质、权贵性质及二者兼有的政体,都成为需求对象,需求者分别是住在山区的人、平原居民和沿海居民。其中,山民们为了平民政体能够建立起来,甚至会不惜一切。

第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一般是平原地区拥有肥沃的土地,当平原居民遭遇无力相抗的强者时,屈服是唯一的出路,但屈服意味着自由精神的永久泯灭,为表效忠之心,他们会贡献出自己乡村的财富。但在山区的乡村,人们虽然只有很少的东西——值得他们去誓死保卫的财富就是他们享有的自由,亦即他们的政体——需要保存,但他们仍然能够付诸行动。因此,居住在多山地区和艰苦地区的人们享有的自由,超过居住在良好自然条件地区的人们享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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