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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如何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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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立法者的原则

我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立法者以温和适度为原则”,我自认为撰写此书的初衷就是对这句话加以证明。有的善,是道德上的;有的善,是政治上的。这两种善从来分处两端,正如下面这个实例。

自由离不开法律手续。可是,当手续繁杂到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极大地延误了案子的审讯和宣判,以致财产所有权始终难以确定,一方财产未经审判就到了另一方的手中,或者双方当事人被没完没了的审查弄得倾家荡产。

如此一来,公民的自由和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原告将无法对被告的罪责予以证明,被告将无法洗清自己的嫌疑。

第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奥卢斯·格利乌斯在《阿提卡之夜》中说,按照十二铜表法,如果欠债方无法偿还所欠债务,债权方可以将其剁碎。塞西里乌斯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表示,这种残忍的做法可以让人只在自己的偿还能力内借钱[1658],觉得它有一定的道理。若真是如此,那最好的法律岂不就是最残忍的法律了?善和极端岂不成了一个意思?事物的一切关系恐怕都将被毁。

第三节有些法律貌似有悖于立法者之意,却最符合他们的初衷

按照梭伦的法律,只有卑鄙无耻之徒才会在动乱中置身事外。这项规定听着奇怪,但不要忘了希腊当时所处的环境。那时希腊被分成众多小城邦,在内乱中苦苦挣扎的共和国,不希望某些人因为太过小心而潜伏于暗处,使局势失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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