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起来,这民间高利贷,在中国可谓是源远流长。
早在西周之时,民间借贷已经崭露头角,在《周礼》有记载:“听称责以傅别”,翻译成现代文,其意思就是官员在审理借贷纠纷时,一定要有凭据和证据。从这个记载中,可以看出早在数千年前,民间借贷已经初现苗头。
而到战国时期,放贷取息这种民间借贷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了。
比如,我们熟知的“齐有孟尝”的孟尝,就是收放高利贷的高手。
史载,孟尝君养有门客三千,那么养如此之多不事生产的门客,自然需要很多的钱,那么这些钱怎么来的?
这个答案,就是放贷收取利息。
孟尝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大规模地放债取息,作为养三千门客的收入财源。《史记》中记载: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没交利息,为体现自早己的仁义,孟尝群派人只催收有能力还钱的富户。饶是如此,仍旧“得息钱十万”,可见孟尝君放贷规模之大。
而从春秋战国进入秦汉时期后,到达了我国古代商业发展的第一个黄金时期。
大量的商业周转,催生大量的借贷业务,由此开始,民间的高利贷业务十分盛行。但是,过高的利息,让一部分借贷人不堪重负,甚至出现了家破人亡,卖身为奴的惨像。为此,汉景帝期间,还曾专门下文规定,但凡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本金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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