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犯罪成员1号仅在l市停留很短的一段时间,那么以其严谨程度,在完成第一二轮的销赃举动之后,其下一步行程应该就是离开l市。
在这样的大前提之下,为了安全起见,也只需要带上帽子、口罩,改变一下体型和步幅,防止警察的后续追查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费时费力的调研赃物的类同情况,也没必要煞费苦心的营造随机销赃的模式。
若是犯罪成员1号在l市的停留时间极端,所有时间仅仅只能用于处理李小晴和马玉树,那么犯罪成员1号大可以在抵达其他城市之后,再进行销赃举动,这样明显就会更加的安全。
犯罪集团在l市的长时间逗留,有或者说是犯罪成员1号在l市的长时间逗留,要么是因为在l市之内被犯罪集团标记了大量的道德失格人员,要么就是因为犯罪成员1号就是l市的本地人。
犯罪成员1号在自己所在的城市铤而走险的销售赃物,若是仅仅只是为了获得了一些犯罪上的快感,又或者是忤逆犯罪首脑的快感,这样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所以这样的情况暂时可以排除在一边。
那么当前的问题就很明显了,为什么犯罪集团在其他5市之内仅仅只是标记了一人,在l市之内却要标记两人以上的规模呢?
这种略显不可思议的反常举动,或许在某种程度上推翻了第五正之前所默认的有关于犯罪集团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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