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法官抛砖引玉:“曹律师你应该很清楚辩方的杀手锏是什么。”
曹云回答:“是的,那位包租婆。”
3号法官道:“不想说点什么呢?”
曹云一边切牛排,一边道:“我让朋友调查案发前后包租婆的情况,在见到徐父本人后,我决定不接本案。不过朋友归朋友,酬劳还是要给的,我就没通知我朋友停止调查。”
“查到了什么?”
曹云道:“有意思的是,案发当天是去年入冬第二天寒潮来袭。第一天麻将馆没有准备,打麻将也很冻手,麻友较早就散了。大概是十一点左右。正常情况下,包租婆一般玩到凌晨一点。”
3号法官道:“就代表十一点回家对包租婆来说是比较特殊的,可以作为印象证据。”
曹云道:“寒潮来袭的第一天,包租婆是十一点回家。第二天,店主购买了两个电风扇一般的小太阳,所以第二天也就是案发当天,包租婆应该是凌晨一点回家。”
3号法官:“这坐实了徐父是凶手,那你为什么不站出来呢?”
曹云道:“没有证据。店主不可能还保留小商品的票据,我无法证实店主是寒潮第几天买的小太阳。我只是主观逻辑推断,假设包租婆只有一天十一点回家,必然是寒潮来袭的第一天,不是案发当天。”
3号法官:“曹律师,以普通法庭来说,检方目前掌握的证据能不能定徐父的罪?”
曹云思考好一会:“检方很重要的证据来源两位证人,其他证据属于逻辑证据。比如说杀鱼刀,徐父可以坚持自己就是丢了。检方可以认为徐父丢刀非常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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