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法中,唯有粮署是归户部。
司法改革,以及审刑院、大理寺在司法行政方面的工作全都归于刑部,同时废除刑部的审判权,包括复审案件的权力。
御史台和谏院合并。
这是因为了有检察院,就不需要他们相互监督,同时确保有一个强大监察组织,来制衡公检法。
至于公检法方面的改变,则是在中央设三级皇庭,采取一五一模式,第三级皇庭,相当于开封府以前的司法职权,统管整个京畿地司法,设一个大庭长,当然,下面分很多庭院,审理各种案件。
中间设五个二级皇庭,统管全国。
最高法一个,并且采纳司马光的建议,一旦打到最高法,枢密院和政事堂从二级皇庭各推荐一个庭长。
至于皇庭和检察院的晋升制度,规定由刑部举荐,立法会考评,一来,是为了确保政法分离,如果吏部掌控庭长的晋升,不还是政事堂控制着。
二来,依据当下的制度,皇庭的判决或者判例,都要通过立法会,其实这个制度,就是因为张斐,因为法制之法是先执行,后成文,简单来说,就是立法会根据张斐的判例,制定相关律法,后来就成为一项制度,这由立法会来考察庭长,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刑部本就管着司法行政,这人事安排,当然是刑部更为合适。
至于立法会么,本来就是一个临时机构,如今要政法分离,立法会也渐渐具备实权,就必须得规范,常设立法会长,于是确定由到京城轮换的庭长、警司、检察长和国子监的学生组成,由立法会长主持,并且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临时担任立法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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