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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章 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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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大齐,还是前朝大周,或者比大周更久远的朝代,盗墓挖坟都是斩立决的大罪!

前朝律例规定:“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执法非常严格。曾经有专门的《盗律》规定,“盗发冢”与伤人致残、讹诈、杀人及拐卖人口等同罪,都应处以磔刑。

大齐更是有严苛细致的律例,对各种盗掘墓葬的行为,有不同的处罚措施。轻的判处劳役,流放边陲蛮荒之地;如果有已经打开墓葬棺椁的,一律处以绞刑。从流放到绞刑之间,又有根据盗取墓葬不同器物的多寡贵重不同,处于不同的刑罚惩处。所谓“刑名轻重,粲然有别”。

从大周到大齐,盗掘坟墓一向是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持仗行劫”以及“谋逆”这些重罪一样,被视为“大不赦”之罪。而且下面的官府不能裁决,一定要报到中央机构才能量刑定罪。

也就是说,就算皇帝大赦天下,盗墓这种行为也是不能被赦免的。

刑律的严苛还在其次,关键是这种名声一传出去,整个家族都要跟着蒙羞,跟入贱籍,被良民唾弃没什么两样。

若是出嫁的妇人被牵连到这种名声里面,被休弃简直是一定的。不然这女子的夫家从此会声名扫地,再也被人看不起。

当然,盗墓这种既要体力,又要技术的活儿,一般女子是做不了的,所以女子盗墓的名声,多半是跟盗出来的墓葬品销赃有关,并不是亲自去盗掘坟墓。就跟女子也有被判处强暴罪行一样,一般不是女子强暴男子,而是女子协同作恶,帮着男子强暴另一个女子,也以强暴罪论处。——不过话又说回来,有些盗墓世家的女子天生异禀,力大无穷,能亲自盗墓挖坟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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