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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八八章 帝国体制(三)——地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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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内阁、司法三个系统都建立了起来,同时也开始制定【中华宪法】,但所有的这些,都属于中央的机构,而帝国的新体制中,当然还包括对地方机构进行重新调整。([

从原则上来说,各地方,由其是省级地方机构,也应该和中央一样,实行三权分立,建立地方议会、地方行行和地方司法糸统。但地方机构的建立,要远比中央复杂得多,因为各地方的社会、经济展水平不一样,对帝国的新体制,三权分立的理解程度也不一样,相对来说,被商毅统治时间较长的地方,如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东、台湾这八个省的展较快,对三权分立、国会、民主这些概念都了解一些,被商毅统治的时间短,由期是北方地区,就要差得多,因此地方机构的调整,也不能一概而论。

按照商毅的构想,先应该在地方上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统系和司法系统,然后再慢慢建立地方的议会。

其实在商毅称帝之前,就己经将地方的行政系统划分为省、直辖市——省会市、市——县——乡、镇四级,虽然和以前的朝代相比,多了一个乡、镇级的划份,对地方的控制力度也加强了一些,但各级的行政制度,官员机构的设置,和明朝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名称不同而己。

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机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官少吏多,政经财一把抓,而且越到基层的地方,官员的数量就越少。以明朝为例,在省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还有一定的行政分工,一般是由巡抚主管行政军政、布政使管财政、按查使管刑法,至少还有三套班子,但到了知府以下,就只剩下一套班子了,而且这一套班子的人数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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