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年五月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监督管理的行政性法规,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颁布实施。这份法规综合了以前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几乎所有指导性文件,也充分考虑了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国企改制的流程,审批程序,下岗职工安置等方面,都做了比较清晰明确的规定,并且和刑法刑诉法挂钩,有强制性的条文。可以说,是国企改制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讨论了有关医疗改革和教育改革的问题,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指导性意见。这个意见,有相当多的内容,直接取自刘伟鸿的那个报告。初步明确了医疗改革和教育改革的一些基本方向,明白指出,教育和医疗保健,属于民生领域,事关全国群众的切身利益,任何改革,都要以此为前提来进行,不可损害群众的利益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
虽然只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没有具体的措施和步骤,但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最起码,令地方政府没有了随意放开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的依据。地方政府的负责同志,可以尝试进行改革,但必须要特别小心,不能乱开口子,不然随时都有可能被查处。
见到这个会议纪要,刘伟鸿倍感欣慰。
尽管离他的理想状况还差得远,毕竟走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从根本上否定了在教育领域和医疗领域进行市场化,产业化改革的可行性,明确政府为办教育和力、医疗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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