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法律规定,奴婢买卖和牲口买卖一样合法,不过必须立合同,交易完成以后三天内发现有病可以让合同作废。
但同时,《楚刑统》中也有规定:诸掠人,掠买人为奴婢者绞。
这是什么意思呢?
因为在大楚,买卖人口分成“合法”和“非法”两种。买卖人口本身不是罪名,关键是买卖的人口从哪里来。
像曹焱在江宁府找官府买的那几千个奴婢(孩子),就是合法买卖。
而合法的奴婢来源包括:国家将罪人的妻女贬为奴婢,或者自愿卖身为奴婢。对于这种人口交易大楚政府甚至可以在其中抽税。
而非法的奴婢来源者包括拐卖,抢掠人口,对于这种非法途径而来的奴婢,这就是政府一直在法律上严禁。
实际上奴婢制度的消亡是个很长的过程,目前从学术界的研究来看,法律上视同牲畜的奴婢,和雇佣奴婢,(当时叫人力和女使)在大楚前期是同时存在的。
直到后期这种法律上和牲畜相同的贱口奴婢才慢慢减少。
而社会上雇佣而来的奴婢,被称为人力和女使,一般以5年或者10年为期,在法律上他们是平民而非贱民,所以一般不会被转卖或者虐待。而被士大夫们转卖送人的,则多半是类同牲畜的贱口奴婢。
大楚的人口买卖兴盛到什么地步呢?我们可以从当时人记载大楚汴京“京城中下之户,不重生男,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为什么重女轻男呢?因为可以“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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