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加速”的主体,当然是人。
就在大顺这边的人和北美这群人探讨着“国家”和“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这些概念时。
英国,正在把居于大顺幕后一些人所认为的“加速”,用一种普遍的方式演绎着。
没什么特殊的普遍。
英国,利物浦。
从德文郡调集来的民兵,正在殴打上街的人群,并且正朝着人群开枪。
如果谈抽象的法、程序,这种开枪似乎是合法的,也是合乎程序的。
因为根据《1715年暴乱法》,“凡英人聚12人以上,则为暴乱”。此法律历史上直到1967年才废除。
按照此法令,若通知警告一小时,仍不散去,则可杀戮、抓捕。
最高绞刑。
且,《1715年暴乱法》,是英国为数不多的不受“刑不上士大夫”条款约束的法律之一。
按照《神职人员保护法》,神职人员不受世俗法律之约束。但,《叛国法》和《暴乱法》,在此之外,其条款明确规定,叛国罪和暴乱罪,不在“刑不上教士大夫”的范畴之内。
当然了,辨别是不是“教士”的办法,得靠背经。背基督教天下的《诗经51篇》,抽样一篇,若可背诵,则认为算是“士”,免于世俗刑罚——后来的北美波士顿惨桉中,两名士兵,也是被处决前,背诵了《诗经》,免于死刑。只不过在拇指上用烙铁烙了个记号,示意免死金牌失效,只能用这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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