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识了人民党在此一问题上的坚决,反对派们转而要求在实现司法完全公正的前提下同意人民党对于行政架构的安排,这一点张汉卿欣然同意。
行政上体现了党的领导,但也不能像后世那样,腐败先从党内开始。为了有效制约党内的违法行为,张汉卿与各党派一道把东三省成熟的经验推广开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最高法院设15名大法官,均由国家|主席提名,交国会表决,在行政上负责最高法院的日常事务(院长),非因重大违宪或身故退休不得免除;
各大法官由各省获得资质的法官竞选获得,交国会表决。省、市、县分别成立高等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人数分别为11、9、7人,由上一级的司法选举委员会提名下一级的人选,并交下一级的议会表决。
司法自成一体,即人民党亦不得干涉,人民党即使是书记亦可被同级的法院依法传讯并审问并判刑,因为书记是人民党员不假,但他首先是中华民国的公民。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所有法官除为规定的条款所罗列外,享有司法豁免权,并终身不得被免职。这样各参政|党可以名言正顺地纠察人民党各级官员的违法行为,真正获得监督政|府的能力。
这也让民众有一个政治上的渠道监督、制约不合格的党员干部违反乱纪----实际上就是在穿越后,中国老百姓对于政|府的要求也是很低的:不要大贪污、不要重渎职、不要违法,至于一般行政决策上的错误,还是能够包容的,远没到深恶痛疾的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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