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攻击力
万民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政治法律,攻击力由它给以限制。
第二节战争
就生命来说,国家与人是相同的,人有杀人的权利,但只能是在正当防卫的时候,同样,国家可以进行战争,但那也得是在受到侵犯时的武力自保。出于正当防卫,我杀人就是无罪的,原因是生命是我的,与那个想要杀死我的人一样。同样的道理,因为和别人的任何自保相同,它的自保出于正义。
公民有正当防卫权利不假,但只能是在生命受到威胁,而又无法等待法律援助时才可行使,否则,不可以直接进行武力攻击。国家也一样,在安全受到威胁,攻击成为唯一手段,否则就有灭亡的危险时,方可进行。
与大社会相比,小社会更容易处于危险之中,或者说时时都有灭亡的危险,所以,小社会更有进行战争的权利。
对一个君主而言,如果他发动战争的理由只是为了赢得荣誉,攫取财富,获得利益,那战争带来的将是极大灾难。所以,那些在君主面前出谋划策的人一定得遵循一个准则:战争的权利来自正义,战争是不得已而为之。切不可与君主谈荣耀,刺激他们的虚荣心。一旦他们迷恋上荣耀,就会变得狂妄自大,不把别人放在眼里,从而发起不正义的战争。
国家实力的增强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君主,然而,这却不是唯一的途径,一个以公正著称的君主一样可以治理出一个实力强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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