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本章主旨
在我的论述中,政治自由的法律有两种:一种是以政治自由和政治制度的关系为基准确立的;另一种是以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为基准确立的。本章只讨论第一种政治自由的法律,第二种将在下一章进行讨论。
第二节自由这个词具有多种含义
“自由”一词,含义众多,可以说比任何一个词意义都要丰富,而且对人的精神的影响更是多样。有些人觉得,轻易地废黜他们曾经赋予专制权力的人,便是自由;有些人觉得,拥有选举他们必须服从的人的权力,便是自由;有些人觉得,拥有可以随身佩带武器和随意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的权力,便是自由;有些人觉得,拥有受统治于自己民族人或受制约于自己民族法律的权力,便是自由。[390]有一个民族,甚至认为自由就是留长胡须,而且这种认识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391]。还有一些人摒弃别的政体,将自由融入某种政体之中。有些人从共和政体中得到过好处,于是就说共和政体下有自由;有些人在君主政体中很享受,于是就说君主政体下存在自由[392]。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因为习惯或喜爱,而把某种政体视为自由。在共和政体下,人们总是抱怨弊病的存在,然而,弊端的产生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的,何况,就算法律有明确规定,执法者执行不彻底也是一样的,因此,人们往往觉得自由只存在于共和政体,而不存在于君主政体。后来,人们又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民主政体,那是因为在民主政体下,民众好像可以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一样。事实上,他们根本没弄清楚人民的权力和人民的自由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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